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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25号颁布时间:2003-05-27

     2003年5月27日 京国税发[2003]1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铂金首饰消费税具体征收管理 办法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和要求执行:   一、铂金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铂金首饰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业务。   二、从事铂金首饰销售、或兼营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铂金首饰零 售业务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从事的铂金首饰零售业务,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北 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国税一[1996]573号)的规定要求,向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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