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7日 京国税发[2003]1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铂金首饰消费税具体征收管理
办法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和要求执行:
一、铂金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铂金首饰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业务。
二、从事铂金首饰销售、或兼营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铂金首饰零
售业务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从事的铂金首饰零售业务,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北
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国税一[1996]573号)的规定要求,向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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