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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22号颁布时间:2003-05-21

     2003年5月21日 京国税发[2003]12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令》(二OO三年 第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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