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申报审批等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632号颁布时间:2002-10-29
2002年10月29日 京国税函[2002]632号
西城、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根据近期有关区局提出的一些问题,
在总结以往对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
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通知。请各区
国税局结合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
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10号)的有关规定一
并贯彻执行。
一、新技术企业的定义
新技术企业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
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范围
依照科技部《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范围的复函》(国
科发高字[2001]200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下列区域可享受北
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税收优惠: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
(四)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园;
(五)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发区园;
(六)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园。
三、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具体范围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各类信息处理软件);
(二)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三)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六)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极其产品;
(七)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八)新型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技术及其设备;
(九)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十)新药物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二)地球科学、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十三)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首都特点的其他新技术及其产品。
四、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
产经营业务。不包括单纯的商业经营。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职工总人数的4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30%
以上。
从事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新技术服务的劳动密集型新技术企业,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3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
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五)用于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六)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自企业成立起,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
年不低于25%,第三年不低于30%;批量生产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其新技术产品
的产值应占本企业当年总产值的50%以上。
(七)有企业章程和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2]182号)的精神,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
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规定,对实验
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
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15%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六、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自2003年1月1日起、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由区国税局审核
并签注意见后报市局审批。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由区国税局审核批复。
七、减免税的申报时间
(一)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免税和减税应分别申报。即:税务机关批复的纳税
人三年免税期满后,如符合政策规定,再由纳税人申请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纳税人减免税的申报时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在
不超过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起始年度终
了后45日内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如纳税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需要向税务机关进一步说明的情况,应在税务机关
规定的期限内(10日)补报一切资料。对超过申请办理减免税期限的或未在税务机
关规定的期限内补报资料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当年的减免税申请。
(三)区国税局上报市局审批的时间
区国税局接到纳税人的免税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后
上报市局审批;接到纳税人的减税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批复给纳税人。
八、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应上报的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免税应向当地国税局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
4.公司章程;
5.验资报告;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7.企业所在地房产证明;
8.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减半征收所得税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
4.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5.上年度损益表;
6.公司章程;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8.科技园区核发的《技术性收入年度申报表》;
9.科技园区核发的新产品黄卡;
10.当地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复;
11.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的免税申请,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应报送市局的资料:
1.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3.纳税人的公司章程;
4.主管国税局填列的“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九、批复减免税的起止日期
(一)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期限,自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新技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日期在同
一年度的,按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做为计算减免税的起始日期,给予企业税收
优惠。如:某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是2002年3月5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证书”日期是2002年7月8日,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起止日期是2002年3
月5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三)新技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日期不在
同一年度的,按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计算减免税时间,按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证书”的年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如:某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是2001
年3月5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日期是2002年11月20日,其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起止日期是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十、明确几个问题
(一)关于报送新技术产品“黄卡”问题:有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在申请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时,需向主管国税局报送科技园区核发的新产品“黄卡”。没有新技术产
品而只有技术性收入企业,在申请减半征收所得税时,只需向主管国税局报送“技术
性收入年度申报表”及有关技术性收入内容的详细说明。
(二)鉴于我市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证书换发的实际情况,从2002年起,
新技术企业应在更换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向税务机关
报送更换的新技术企业证书,报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换证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过
期不报的,由区国税局将企业名单报市局并按法定税率征收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据此享受新技
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是在科技园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管理的企业。即
纳税人的注册、核算、经营管理地均应在科技园区内。对那些生产占地较大或对环境
造成污染不适合在园区设立生产地的企业,可以将生产地设在园区外。
(四)已过减免税期限的企业进入科技园区后,应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享受减按
15%税率交纳所得税的优惠并按免税企业应上报的资料向主管国税局报送有关材料,
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批复后,方可减按15%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五)主管国税局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在减免税申请书的封面上加盖
签收章,注明受理日期、受理人、补报资料日期等。(签收章由各区局自备)需报市
局审批的纳税人的免税申请,经审核签注意见后,自受理之日一个月内报市局审批。
如企业上报资料不齐全或有关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在通知企业后的10日内完成
并在签收章上注明限期补报资料日期,区国税局在第二次受理之日一个月内上报市局
审批。
十一、几点要求
(一)各区国税局在上报市局免税请示时,如有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情况,要写成
文字材料,连同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市局。
(二)主管国税局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
应在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后退回纳税人。对上报市局审批并接到市局的
减免税批复的,要以正式文件批复给纳税人。
(三)各区国税局在批复纳税人减免所得税时,应分别附送“新技术企业免征所
得税审核表”或“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审核表”。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人进行
年审时,应在“审核单”上签字盖章。
(四)各区国税局上报市局纳税人免税申请资料时,需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书上
依次填写申报号。
(五)纳税人向主管国税局上报减免税申请时,应在“减免税申请书”的封面上
加盖企业公章。
(六)纳税人申请减免所得税时,可不用单独上报减免税申请,但在减免税申请
书的“减免税理由”一栏中必须认真详细的填写减免税的理由及依据。
(七)纳税人要认真填写“减免税申请书”各栏,主管国税局要认真签注审核意
见,各栏一经填写不得随意涂改。如因故必须更改的,必须由经办人另行说明情况,
随减免税申请书一并上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