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78号颁布时间:2002-10-28
2002年10月28日 京国税发[2002]27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形成的差价损失,凭交割单据,准予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2年8月22日 财税[200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
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
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
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
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
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
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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