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351号颁布时间:2002-05-15
2002年5月15日 京国税函[2002]35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以下简称“326号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鉴于我市已经停止供应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此,
对“326号通知”所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可领购万元版
(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专用发票,月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二、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
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的通知
2002年4月16日 国税函[200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
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
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
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
(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
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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