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345号颁布时间:2002-05-13
2002年5月13日 京国税函[2002]345号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2]296号)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从事金融
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由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11日 国税函[2002]29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
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3]
85号)的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
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经
营业务的营业税属于中央收入,应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