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21号颁布时间:2001-08-31
2001年8月31日 京国税发[2001]2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20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5日 财税[20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4
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
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
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