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423号 颁布时间:2001-07-19
2001年7月19日 京国税函[2001]4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量检定
机构、各加油机、计价器生产企业及销售使用单位:
为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将国税发[2000]
198号《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知”的通
知》及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各加油机、计价器使用单位自通告下发即日起,对新投入使用的加油机和出
租汽车计价器必须安装使用税控加油机或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
2、计量检定机构自通告下发即日起对新投入使用的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
器不予进行检定。
3、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并于2001年9
月1日前携带《制造计量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制造计量器
具许可证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4、在用加油机税控改造有关规定将由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北京市国家税务
局另行规定。
5、出租汽车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据
有关税收法规另行规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
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2000年12月22日 国税发[200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
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
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
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
价器的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
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而告
之,使社会各界了解不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有关规定,积极
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附: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计量器具的制造,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
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
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
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
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凡生产、销售加油机、计价器的企业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联合发文的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对确有特殊需
要生产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批准。
二、负责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不得再受理非税控
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工作。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加强税控加油机、税控计
价器的出厂检定、周期检定等计量监督管理。
四、本通告下发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新投入使用的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
控计价器不予进行检定。
五、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
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的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
务机关要做好出租汽车使用税控计价器的过渡工作,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对新投入
使用的出租汽车,必须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自2005年1月1日起,非出租汽车税控计
价器打印的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六、本通告下发后,对不按规定仍继续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
的企业,注销其税控功能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各地税务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
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
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年110号)和《关于生
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
处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