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6]90号颁布时间:1986-06-20
1986年6月20日 京政发[1986]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由市、区、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管办法由市税务局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征收细则,结合本市情况制定。
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随正税分别缴入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为市、区、县
财政局开设的教育费附加专户。
三、市、区、县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市、区、县教育部门提出安排使用的意见,
商市、区、县财政部门同意后,专款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四、各类学校的校办工厂,也要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五、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也应按所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
品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其具体办法由市税务局制定。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财政局联系解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