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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农[1999]1411号颁布时间:1999-10-28

     1999年10月28日 京财农[1999]1411号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京财税[19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 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契税征收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通知》的执行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关于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纳税人在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享受财税字[19991210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 2.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范围,包括购买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各类商品住 房。 3.购买空置商品房的免征契税,按照京财农[1998]1272号《关于转发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房屋土地所在地财政征 收机关或规定的财政征收机关出具免税证明后,同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方予办理有关 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的契税,代征部门在每月终了后将有关交易 件数、面积、金额、税款征收等情况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报表格式另行制订。 5.此前已征收的契税符合减、免税政策需退税的,代征契税的各级房屋土地管 理部门将有关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清单抄送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备案。纳税人向房屋所在 地或规定的财政征收机关提出退税申请,财政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北京市契税 完税证和购房合同原件有关凭证审核无误后开具收入退还书,将应退税款退到财政机 关账户后转退给纳税人。 附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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