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农[1999]986号颁布时间:1999-07-28
1999年7月28日 京财农[1999]986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8日 国税函[1999]46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
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
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