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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农[1999]369号颁布时间:1999-04-05

     1999年4月5日 京财农[1999]369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1989年3月22日 国税函[1999]142号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鄂财农税发 [1999]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 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 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 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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