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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农[1999]987号颁布时间:1999-07-28

     1999年7月28日 京财农[1999]987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1999年7月8日 国税函[1999]466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狐狸、海狸鼠、长毛兔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 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法规和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 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你省莱州市曲家镇三十里堡村村民穆瑞 凯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该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积 计征耕地占用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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