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农[1992]2176号颁布时间:1992-11-28
1992年11月28日 京财农[1992]2176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1992年8月1日 财农税字[1992]第41号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
可以按照我部[19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合上述条
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
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