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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财农[1999]1200号颁布时间:1999-09-11

     1999年9月11日 京财农[1999]1200号 (通知略) 1.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安排的通知》的有关要 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应税未税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及时征收契税。 2.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联系制度,认真做好土 地征收年检工作中的契税征收工作。各级土地管理机关要将本级开展年检工作的安排 及时通报给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并重点对年检工作中查出的土地转让而未办理有关审 批登记手续的宗地情况通知同级财政机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交契税后, 方可办理有关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3.年检工作完成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将涉及到契税征收的年检情况汇总后 通知同级财政机关,共同做好年检与契税征收管理的总结工作。有关契税征收管理仍 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 收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9年6月4日 国税发[199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土地(国土)管理局 (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1999]78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城镇国有土地进行全面的土地证书年检 工作,重点是检查无证用地、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为抓住 有利时机,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现 行税收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证书年检过程中发现的应税未税问题,确保国家税收不受 损失。 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在土地证书年检中积极协助税收机关做 好契税等土地税收的征收工作。对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的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其中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且转让时间在1997 年10月1日以后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查验土地使用人 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税收征收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应及时向税收征收机关通报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的其他涉及土地税收的土地违法案 件。 三、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主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定期向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了解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有关情况。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问题,应按现行契 税等有关土地税收的法规和政策尽快进行征税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反 馈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协助征收契税等土地税收而增加的费 用,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查补税款金额的大小从征收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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