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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契税完税证的通知

京财农[1999]368号颁布时间:1999-04-05

     1999年4月5日 京财农[1999]36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 税发[1997]177号),特印制《北京市契税完税证》(见附件),现就税票的管 理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北京市契税完税证》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各征收单位按征收情况定 额领用,领、发时要当面点清,核对编号,开具"票证领据";再次领用时要收回已使 用的税票存根联并在封皮上加盖征收单位公章,办理注销手续。 二、契税完税证的纸张采用无碳直接复写型纸,每本50号,每号一式四联,号 与号之间需加以垫板隔离书写,内容应全面详细填写,其中,"纳税人地址"项应是权 属转移的土地、房屋的地址;"税款所属时期"项应是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日期;"税 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 则》第八条规定填写;"征收机关章"或"委托代征单位章"根据实际征收情况加盖本单 位财务预留银行印鉴章。 三、各级征收机关须严格管理契税完税证,及时收回票证"报财政核查"联,定期 登记台账,认真核对征收、入库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各级征收机关应认真清理,统一收回原《北京市契税纳税收据》。已使用的 税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办法办理;未使用的税票由各区县统一清点造册, 核对号码、数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派人监销。 五、《北京市契税完税证》从5月1日起使用,原《北京市契税纳税收据》同时 停止使用。 附件:北京市契税完税证(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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