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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的通知

京财农[1991]1831号颁布时间:1991-10-16

     1991年10月16日 京财农[1991]1831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1991年6月20日 财农税字[1991]第37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 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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