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农[1991]138号颁布时间:1991-02-26
1991年2月26日 京财农[1991]138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1991年1月23日 [1991]财农税字第5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人可在我国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购置房产的合法权益,
并便利其出让、转移,现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房产有关
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缴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
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财政部1963年11月6日[1963]财农申字第797号文停止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