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农[1992]387号颁布时间:1992-03-30

     1992年3月30日 京财农[1992]387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问题的批复      1991年10月11日 [1991]财农税字第53号 大连市财政局: 你市大财农税字[1991]186号文件《关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缴 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 于外商投资企业。"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并由中方出 面征地或占地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 分公司征用90.75亩土地作价入股,应依上述精神缴纳耕地占用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