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的通知
京财农[1991]1832号颁布时间:1991-10-16
1991年10月16日 京财农[1991]1832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1991年8月15日 财农税字[1991]第44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19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
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19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
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