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用地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税[1996]1436号颁布时间:1996-09-26
1996年9月26日 京财税[1996]1436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用地征免耕地占用税问
题的批复
1996年8月8日 财税政字[1996]155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1996]4号《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占用耕地修建道路、桥梁、水电、煤气、污水处
理、邮电通讯、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后,由"三资企业"自己经营工厂或修建学校、医
院等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的,可予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如转让给"非三资企业"经营
开发或建设非免税项目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