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农[1992]2624号颁布时间:1992-12-29
1992年12月29日 京财农[1992]2624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
用税的批复
1992年12月2日 [1992]财农税字第78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19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
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
征耕地占用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