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财农[1991]1833号颁布时间:1991-10-16
1991年10月16日 京财农[1991]1833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1991年6月20日 [1991]财农税字第38号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19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
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
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1991]财农税字
第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缴纳契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