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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建地下油气管道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财农[1991]161号颁布时间:1991-03-02

     1991年3月2日 京财农[1991]161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建地下油气管道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91年2月2日 [1991]财农税字第9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1991]中油字第12号文《关于免征修建地下油气管道耕地占用税的 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修建地下油气管道占用 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你公司所属企业从事地下油气管道建设占用耕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 按部[1987]财农字第316号文对临时占地征税的规定"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 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 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执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地按条例规 定照章征税。请你公司支持和协助我部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督促所属单位依法 纳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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