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农[1998]1049号颁布时间:1998-08-27
1998年8月27日 京财农[1998]1049号
(通知略)
1.今年我市粮食定购的收购价格未进行调整,因此农业税计税价格也不予调整,
核定各区县的农业税任务暂不做调整。
2.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国家农业税收政策和有关规定精神,从实际工作出发,
规范农业税收的基础工作,确保农业税收政策顺利贯彻实施和农业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
1998年6月25日 国税发[1998]99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
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重庆、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
云南、四川、甘肃省(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做好农业税征管工
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
号)明确指出,国家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价格由省级政府根据决定提出的原
则确定。据近来各地对夏粮定购价格在上年基础上的调整情况,农业税计税价格相应
随国家定购价格进行调整。各地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粮食定购价格,核定农业税任务,并具体落实到纳税人。鉴于各地粮食定购价
调整幅度不大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年初下达的各地农业税收入计划暂不做调整。
二、为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国务院要求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钱随粮走,
这就为农业税及时足额入库提供了保证。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与国有粮食企业加强
配合,及时结算清缴税款,征实部分应严格按当地实际执行的粮食定购价结算,严禁
发生拖欠、占压农业税款的现象。
三、1998年6月6日国务院令第244号发布实施的《粮食收购条例》第十
一条规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
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
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农业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坚
持依法行政,严格税费界限,严禁搭车收费。征收农业税要实行户交户结,完税证开
到户,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征收机关应
根据农业税计税价格调整工作量大的实际,在切实做好收入任务测算和组织落实工作
的同时,大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农业税收政策顺利贯彻实施和农业税收入任
务的完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