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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所[2000]738号颁布时间:2000-12-29

     2000年12月29日 京国税所[2000]7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根据今 年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和特点,按照《市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 的通知》(京国税[1997]193号)规定,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组织工作,确保 汇算清缴工作的完成。 一、围绕税前扣除办法,做好今年汇算清缴工作。 各局要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学习领会《税前扣除办法》的基础上,采取 各种形式,加强对外宣传,认真做好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努力做到针对性 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将宣传、辅导、培训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 所得税政策,尤其是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政策,对税源大户、汇总纳税企业以及会计 核算较为薄弱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宣传辅导。 各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特别注意现行政策与以往政策的变化(比如投资损失的 扣除、纳税人对外借款损失的扣除、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税前允许扣除的折旧、 税前禁止扣除的各项事项等),确保计税依据的准确。 二、结合汇算清缴,做好重点税源产的跟踪调查。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入库方式进行了改革,采取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方法。这一方法将是下一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改革的方向,因此,有关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总局和市局的要求进行布 置,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深入了解企业财务核算特点和纳税情况,认真做好汇算工 作,总结对这类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经验,下一步,市局将和有关区局对这一问 题进行专门研究。 今年,各区、县局还应加强对其他汇总纳税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汇算工作,各 局应结合此次汇算清缴,对所管汇总纳税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不含北京市商业银行 和农村信用社)进行摸底调查,按要求填报《在京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情况统计 表》(附后),督促企业按要求填写《在京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所得税)情况统计表》 (附后),汇总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及《在京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情况统计表》、 《在京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所得税)情况统计表》要以专题形式随同汇算清缴报告 上报市局。各局还应注意搜集有关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做好汇算清缴的总结上报工作。 2000年度的汇算清缴,政策变化大,又是企业所得税列入计划后的第二年, 因此,各局要切实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管理,要掌握重点企业的财务核算、经营状况等 情况,对收入下降较大的企业和上升较快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分析,结合今年下发的一 系列政策规定,尤其是新的规定,对比分析。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局、直属 分局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对税源变化及其影响因素做出全面、准确、具体的分析, 于2001年4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上报市局。 附:1、《在京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情况统计表》(略) 2、《在京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所得税)情况统计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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