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101号颁布时间:2001-03-01
2001年3月1日 京地税地[2001]10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
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京政函[2000]166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
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知》(京地税地[2000]546号)精神,确保2001年度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征期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组织,确保完成。
2001年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期工作面临税务机关与交管部门联合加强管
理,税务征收窗口与驻机动车检测场查验补税工作同时进行,农行委代工作范围扩展、
方式调整的形势,使今年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期工作情况新、时间紧、任务重、
涉及千家万户,因此,要求各区县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做到
人员、组织、任务落实到位。积极组织协调好各征收窗口与驻场查验工作,做到强化
征管,方便纳税人,确保征期工作和联合办公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区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类宣传媒体开展广泛深入
的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和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由于今年是第一次实施农行联网代征,
难免出现数据传输问题,确需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征期有关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二、克服困难、遵守纪律、热情服务、搞好查验
进驻检测场开展查验征税工作,是强化车船使用税管理力度的有效途径,各区县
局要积极克服困难,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指派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协调
配合能力的税务干部进场征收,具体业务指导由各区县局地方税科负责。
1.驻场查验征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热情宣传车船使用税的各项政策法规,
遵守协查、征税工作程序(检测场协查完税和征税工作流程附后)和工作纪律。牢牢树
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并注意搞好与车管所、检测场有关部门协调
配合工作。
2.税务机关进驻机动车检测场与交管部门联合办公有关协调配合问题,按市车
辆管理所与我处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办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处、北京市
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协议书附后)
三、关于委托农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问题
今年委托市农业银行代征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采取农行联网方式,代征范围包
括城八区和部分远县(不包括通州、顺义、大兴、平谷),各区县局应根据《关于委托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
87号)精神,积极做好本区县局委托农行代征工作。
四、关于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问题
今年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采取与公安交管部门合署办公的
方式,在交管部门换发车辆牌证的同时,在全市各换牌站点,一并征收车船使用税税
款。
由于今年公安交管部门换发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牌证的时间和地点还没有确定,
因此,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时间也将随之待定,具体的工作安
排将另行通知。
五、各区县局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和与交管部门联合办公的查验征收窗口,必须
将纳税人申报及完税情况的全部基础资料及时录人微机,确保车船使用税税源基础资
料的准确、完整。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征期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征期情况,并于
4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
附件:1.检测场协查完税和征税工作流程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处、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协议书
3.协查经费提取返还办法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附件1:检测场协查完税和征税工作流程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加强本市机动
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从2001年3月1日起我局
将在本市各机动车检测场与驻场民警联合办公设立查验征收窗口,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车主到检测场年检时,驻场民警在发放机动车年检证时,要查验车辆是否完
税。
1.已有纳免税标志车辆的给予年检;
2.对没有标志的车辆要求其出示车主的行驶证,确认其车辆是单位的还是个人
车辆。
(1)对于应税单位车辆要求其单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补税手续,并提供完
税标志才给予年检;
(2)对于免税单位的车辆亦要求其单位到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提供免税标志,才给予年检;
(3)对于个人车辆查验完税凭证,对未完税的,要求其到税务征收窗口补办完税
手续后,才给予年检。
二、驻场民警按月统计实际查验车辆数,并于次月5日内报地方主管税务机关。
三、征收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查找车主信息资料,对于没有车主信息的,要由车
主提供以前年度的完税证明或购车发票等,对车主信息进行补录。征收人员要通过计
算机系统按月统计个人车辆征税情况,境报《检测场车船使用税查验情况统计表》于
次月5日内报区县地方税科。
检测场车船使用税查验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处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协议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
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加
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本市机动车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检查力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处(以下简称地方税处)与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车管所及其所属分所在办理新车登记时,凭车主有效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
核发车辆行驶证。
二、车管所及其所属分所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审验有效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对
未持有有效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的车主不予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三、车管所及其所属分所在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时,审验有效车船使用税完
税凭证,对未持有有效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的车主不予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
四、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依照车管所及其所属分所实际协查纳税车
辆税额的5%提取协查手续费(具体协查情况统计和返还办法另行制定)。
五、车管所负责协调解决地方税务机关进驻全市机动车检测场后的办公用房、机
动车车船使用税查验征收窗口的设立、计算机联网所需的专用电话线路的报装等问题
及有关联合办公的协调工作。
六、地方税处负责协调解决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进驻全市机动车检测场后所需的各
项开办费用及有关联合办公的协调工作。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地方税管理处 车辆管理所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2001年 月 日 2001年 月 日
附件3:协查经费提取返还办法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下发的京地税地[2000]
546号文件规定,手续费"依照公安交管部门实际协查纳税车辆税额的5%向其按
季提取返还"具体办法如下:
一、经费的提取
自2001年1月1日起,协查经费由各区县局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按车船使
用税征收总额的5%提取并全部上交市局计会处,做为交管部门协查车船税手续费,
由市局根据交管部门的协查情况和当年车船税的征收情况统筹安排经费支出。
二、协查车辆辆数的确定
以各检测场检测车辆的辆数做为协查车辆的辆数,由检测场驻场民警按月将车辆
检测辆数等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次月5日内报送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做为返还协查
手续费的依据。
三、经费的返还
市地税局依据全市协查车辆辆数和当年协查经费提取额,按一定分配比例,于季
度终了后20日内由市局返市交管有关部门。
附件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现将
2001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个人,为车船使用
税纳税人,均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个人应税的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于3月1日至3月31日
内办理纳税手续。
三、纳税地点: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在其居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
纳车船使用税。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我局委托市农业银行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农行联网
方式代征税款,具备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均可在本市范围内的各农业银行储蓄所办理纳
税手续,即:凡2000年度在税务机关或农业银行储蓄所缴纳过个人机动车车船使
用税税款的纳税人,在3月1日至3月31日内可到本市的各农业银行储蓄所办理
2001年度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手续(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拥有的私人机动车
除外)。
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车辆的纳税人,须在其居住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
机关办理纳税手续。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拥有的私人机动车辆,在市地税局涉外分局或各区县地税
局涉外税务所办理纳税手续。
四、纳税手续
(一)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每年要缴纳一次车船使用税。缴纳时须持车辆行驶证
和上年完税凭证,以备交验。
(二)新购车辆的纳税人,在领取车辆牌照后,须持购车发票等有关凭证及时办理
申报纳税手续。新购车辆税款分月计税,不满十五日的不计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
计税。
五、应纳税额
机动车车辆年税额表
类别 项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机动车
乘人汽车 10座以下 每 辆 200元
11座至30座 每 辆 250元
31座以上 每 辆 300元
摩托车 二轮(含轻便摩托车) 每 辆 60元
三轮 每 辆 80元
机动三轮汽车 每 辆 80元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说明:
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位,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
2.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3.客货两用汽车,乘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
车税额征税。
六、纳税标志:机动车办理纳税手续后,按辆售发纳税标志,每枚收取工本费
0.50元。机动汽车纳税标志一律粘贴在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纳税标志安装在
车辆号牌的右上角,以便检查。
七、违章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除补交正税外,按年度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自2001年度起,税务机关在本市各机动车检测场查验机动车辆是否完税,对未办
理完税手续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暂缓办理年检手续。
2001年度自行车车船使用税采取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在换
发自行车牌证时一并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款,具体征收时限另行
通告。
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机动车纳税的部分地点及纳税咨询电话如下:
单 位 地 址 咨询电话
东 城 鸿臻税务师事务所(东四北大街126号) 64006944
西 城 展览路税务所(西城区前半壁街66号) 66139857或66510260
祟 文 第四税务所(崇外大街90号) 67125055
宣 武 宣武区地税局(宣武区德泉胡同10号) 63529300
朝 阳 第二税务所(朝阳区呼家楼北街乙4号 65920407
呼家楼办事处东侧)
海 淀 海淀区地税局(海淀区西苑操场乙3号)
及区内其他11个税务所 62886277
丰 台 丰台区丰管路2号 63814391
石景山 第一税务所(八角北里甲14-3号重运公司2号楼) 68840268、88918639
门头沟 门头沟区滨河路60号(交通局) 69866445
燕 山 燕山地税局(燕山高家坡路1号) 69341083或1126
通 州 第三税务所(通州区玉带河大街20号) 69544311
通州区新城南街22号(交通局) 69551154
顺 义 顺义区地税局(新顺南大街财政大楼) 69446770
密 云 密云税款征收所(密云县鼓楼东大街东菜园路北) 6904039l
怀 柔 第四税务所(怀柔南大街17号)
汤河口税务所(汤河口镇) 81671270
昌 平 第三税务所(鼓楼南大街16号)及区内其他6个税务所 69700324
平 谷 平谷县地税局(平谷县林荫北街5号)及县内4个税务所 89989433或9432
大 兴 第二税务所(大兴工业开发区广茂大街9号康庄路口
往东开发区管委会一楼) 69234083
房 山 良乡税务所(房山房乡拱辰大街1号) 69362580
延 庆 第二税务所(庆园街4号) 69101347
亦 庄 开发区隆庆大街甲3号 67880054
西客站 西客站分局 63953163
特此通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