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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储蓄机构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京农银发[1998]5号颁布时间:1998-02-04

     1998年2月4日 京农银发[1998]5号 为做好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方便群众纳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过充分协商,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委托农业银行 北京市分行所属各储蓄机构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各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1998年3月1日至31日代收代缴零散纳税人的自行 车(含小三轮车)车船使用税。 二、征收税额 自行车每辆年税额4元,收取纳税标志工本费0.50元,每辆共收取4.50 元;小三轮每辆年税额6.00元,收取纳税标志工本费0.50元,每辆共收取 6.50元;纳税后每辆车核发一枚纳税标志。 三、征收办法 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代征收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手续制度,认真查验纳税人车辆行 驶证,并收缴上年完税证。在填开1998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时,须将纳税 人姓名、车辆牌号、日期填写齐全。 各种票证及纳税标志由农业银行各支行统一到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领取,结 算时也统一由农业银行各支行统一到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各种手续。 四、提取手续费和票证手续 严格管理票证、标志的领发、使用手续,结存要按日核对、账实相符,及时办理 结报手续,以免出现差错。 征期后农业银行储蓄机构结清票证后,由支行统一统计实际代收代缴的税款金额 报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由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按实际代收代缴金额的8%支付 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征期前要积极与农业银行各支行进行联系,开展业务 辅导,搞好委托代收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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