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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关于代征代缴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车船使用税的联合通知

京税三字[1991]392号颁布时间:1991-06-06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各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站:
  为了加强对人力三轮车的税收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精神,个体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各区(县)政府组建的人力三轮车管理站负责代征,年税额自1991年1月1日起由原4元调整为12元,按年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对逾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各分局依照有关规定提取手续费,按实际代征代缴税款3%付给人力三轮车管理站,用于奖励代征人员。对已缴纳了1991年度税款的,其新调整的税额与原税额的差额应抓紧在年底前补征(代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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