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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1987]市税三字第1166号颁布时间:1987-12-28

     1987年12月28日 [1987]市税三字第1166号 现就市局1987年12月21日开各分局税政科长会议上讨论的有关税政业务 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个人房产出租居住征免房产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1987]财税地字第30号通知精神,凡个人房产依照市 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个人居住的,在租金调整改革前,从1988年 1月1日起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开征范围问题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政政策,平衡负担现重申:凡座落在郊区所属街道办事处、 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办事处、建制镇的范围,均 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办事处、建制镇范围内的乡镇企业等,亦 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办理。 三、免税单位房产垮区、县出租如何确定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 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的原则,为有利于征收管理,对免税单位 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应由产权所有人(含经营管理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四、交通部系统以外的国营交通运输企业,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征免税问题 交通部系统以外的国营交通运输企业,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不能享受减免税优待, 应按照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车船长期在外地行驶的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1987]财税征字第007号通知规定本着源泉控制的原 则,对长期在外地行驶的车船,一律由车船拥有人向其所在地(企事业为独立核算单 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市局[1987]市税三字第124号通知中关于 "纳税人拥有的车船长期在外省市行驶,而在外省市缴纳了税款的,可凭外省市纳税 凭证不再在本市办理纳税手续"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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