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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27号颁布时间:1996-02-02

   1996年2月2日 京国税[1996]0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做好对外资银行1995年度 应缴营业税的调整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 财税字[199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 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人外汇资金,然后再贷 给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 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项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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