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326号颁布时间:1991-05-07
1991年5月7日 京税三字[1991]326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1年4月5日 国税函发[1991]484号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
标准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
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
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