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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京国税[1995]061号颁布时间:1995-03-21

     1995年3月21日 京国税[1995]06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 的通知)[(94)财税字第104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由市局组织有关总公司(局、集团公司)填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 知      (94)财税字第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79年以来,国家对用流转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曾作出一系列政策规定, 这些政策规定对于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税还 贷的办法不符合新税制的原则要求。为了规范新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原执行的 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不再执行以增值税、 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 二、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 渡性办法待后通知。 三、为了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妥善处理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 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本通知所附"外 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所列的项目,认真调查填报,于1995年1月31日以前将外 汇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报的外汇贷款项目具体范围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符 合财政部(86)财税字第273号《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的 通知》中所列可以用税款归还贷款规定的贷款项目。 附件: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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