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56号颁布时间:1995-03-15
1995年3月15日 京国税[1995]05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
[1995]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范围还
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批准成立的武警院校。学校兴办的技工贸一体化的企
业不能享受校办工厂的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关于享受校
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
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
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
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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