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14号颁布时间:1995-01-14
1995年1月14日 京国税[1995]0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的通知》[994]财税字0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
知
(94)财税字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开始实施的流转税制改革,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
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对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应并人
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
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
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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