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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1997]48号颁布时间:1997-01-08

     1997年1月8日 京财税[1997]48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 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 财税字[1996]84号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 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第五条"供货企业在缴纳出口货 物增值税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 加"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征收程序过于繁杂,不便于实际操作。为简化手续,提 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出口货物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上述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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