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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7]438号颁布时间:1997-09-24

     1997年9月24日 京地税一[1997]438号 (通知略) 一、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营业税的,暂不代扣代 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他企业营业税的,均按规定代扣代缴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22日 国税函[1997]4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 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 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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