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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23号颁布时间:1994-05-21

     1994年5月21日 京税一[1994]323号 (通知略) 一、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 一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华北电力 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下例公式计算: 1.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三峡基金额×增值税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适用税率 2.免征教育费附加金额=三峡基金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三、按照《通知》规定对三峡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简化减免税手续,对并入 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基金,企业在年终清缴所得税时,提供有关解缴资料 凭据,在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31日 [1994]财税字第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电力工业部: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 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并免缴各 种税费。1994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到四 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三峡基金纳 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原价外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一核算, 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三 峡工程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执行时 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二、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的三峡基金,其纳税问题应区分两种 情况处理:电力企业已作应收款项的部分,随电费回收后仍按免税处理;新补收部分, 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考虑到三峡工程目前筹资的特殊困难,对由于开征增值税而减少的三峡基金, 中央财政将以拨款方式给予补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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