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7]802号颁布时间:1997-06-25
1997年6月25日 京财税[1997]802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28日 财税字[1997]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8号)中有关对三峡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的优惠政策,于1995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
批准,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