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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工作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81号颁布时间:1995-08-08

     1995年8月8日 京地税营[1995]81号 为了正确贯彻资源税政策,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的人 库,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1995年4月份的全国资源税培训会议精神,结合 各区县分局在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石英砂征税问题 石英砂是含二氧化硅(石英)的砂石,按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规定,应征 收资源税。由于石英砂中石英的含量不同,用途及价格均不同。一般制造玻璃用石英 砂含量应在90%以上,经了解,本市生产的河破中也含有石英,只是含量较低,价 格便宜,考虑到河砂征收资源税困难的实际情况,自文到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 以前,已征求征税款,不再退补。除河破以外的石英砂无论其用途,均应照章征收资 源税。 二、关于石英石的征税问题 由于石英石与石英砂均含有石英,只是形状不同,因此石英石应比照石英砂的税 额征收资源税。 三、关于规范矿产品名称问题 为了正确计算资源税征收税额,应根据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并参照矿产法的 规定,正确规范使用矿产名称。对含糊木清,不能认定的矿产品,应与当地地矿部门 协商确认,并及时上报市局,使资源税的征收更加准确、公平、合理。 四、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问题 1.本市资源税应按照国务院1993年第139号令的规定,从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企业1994年欠缴的税款要积极进行清理,制 定补缴计划,在清理旧欠的基础上,将1995年的新欠压到最低限度,努力消灭新 欠。 2.对那些账目不清,核算不健全的小型矿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3.要加强资源税征管力度,对偷税、漏税及违章欠税的企业,坚决按规定进行 处罚及加收滞纳金。 4.努力清理漏税户,争取在1995年底以前,各区县局做到在税目税额明细 表列举矿产品开采业户范围内无资源税漏管户。 5.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资源税的税法宣传、培训工作,使每个资源税的纳 税人都了解资源税税法。 6.对未列举的矿产资源,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注意积累资料,为今后的调查研 究工作奠定基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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