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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入库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计[1997]596号颁布时间:1997-12-25

   1997年12月25日 京国税计[1997]59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京监字[197]168号文) “关于首批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的通知”,经核实,你 局中央企业与外商合资企业名单已确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入库期),凡名 单所列的中央与外商合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按京国税[1997]041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税收缴款书” 以“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有科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中央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改变后,望切实做好企业税票填写的辅导工 作,以确保税款准确无误地解缴入库。执行中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1997年度中央企业与外商合资企业名单(你局所辖部分)。(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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