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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567号颁布时间:1996-12-16

     1996年12月16日 京地税营[1996]567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9日 国税函[1996]554号 一些地方询问,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被有关机关查处后,是否还可以享受 税负增加退还多缴税款的优惠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 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 批准,可以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凡执行新税制以后,由于外商投资企 业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 增加给予退税返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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