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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税负增加给予退税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66号颁布时间:1996-12-16

     1996年12月16日 京地税营[1996]66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等税收暂行条例决定》中对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可退还由于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原则,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征收工商统一 税改征营业税后税负增加给予退税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的退税范围 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由原征收工商统一税改征营业税而 多缴纳的税款,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 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中的规定原则处理。 即"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 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 31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 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五年"是指从1994年1 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二、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的退税方式和计算公式 为简化营业税退税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纳的营业税的退还工作一律在年终 一次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全年累计多缴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累计多缴纳税款=全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款(包括地方 附加) 公式中的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根据原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和应税收入计算而来,其 "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三、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收入的划分 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 企业,出让房屋建筑物取得的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转让金收入应分别按3 %、5%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对上述两项收入划分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 定其土地转让收入不得低于两项收入总价格的50%。 四、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的申报手续及程序 按照本文第一条规定需要办理营业税多缴税款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年 度终了后次月20日前按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申请退税时,企业必须报 送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税负增加计算表》(表一), 并附送申请退税期的完税凭证(包括营业税和原工商统一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及资料后,经认真审核无误后,将审 核意见填写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税负增加审批表》(表二)上,并按照规定权限 逐级上报审批。 五、外商投资企业退税的审批权限 为加强退税工作的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不包括涉外分局),每 年年度终了后于2月20日前填写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税负增加审批表》(表 二),上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审批。 对于涉外分局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审批工作,北京市地 方税务局授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负责审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将退税企业的退税情况填制《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 税负增加汇总表》(表三),于3月底以前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备案。 六、退税税款的管理 1.退税的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负责审核和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 严格把关,经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权限逐级上报,经批准后,办理退库手续。对于 申请退税企业上报退税申报手续不齐,内容不实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的营业税退税税款,应计入该企业的利润总额。 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涉外分局对此项工作必须认真对待,并及时将退税情 况、存在问题和建议以书面总结形式于3月底前上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税负增加计算表(表一)(略)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税负增加审批表(表二)(略) 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税负增加汇总表(表三)(略) 4.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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