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32号颁布时间:1996-02-08
1996年2月8日 京国税[1996]32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19日 国税发[1995]231号
据了解,一些省市为了吸引外资银行进入本地区,竞相攀比特区的税收政策,自
行变通征税方法,对外资银行减征、缓征营业税。为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
收入,各有关主管税务局,应对设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外资、中外合资
银行(含财务公司),自其设立之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税,
没有征税或征税不足的,应在1995年底以前补征入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