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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32号颁布时间:1996-02-08

     1996年2月8日 京国税[1996]32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19日 国税发[1995]231号   据了解,一些省市为了吸引外资银行进入本地区,竞相攀比特区的税收政策,自 行变通征税方法,对外资银行减征、缓征营业税。为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 收入,各有关主管税务局,应对设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外资、中外合资 银行(含财务公司),自其设立之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税, 没有征税或征税不足的,应在1995年底以前补征入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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