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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7]56号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 27日 京地税营[1997]5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国税 函发[1996]7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1996]2154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1996年12月23日 国税函发[1996]72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按《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 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 写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缴义务人。 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略)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填表须知 一、填报人及填报程序 本表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人税收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填 写。每次填写一式三份,两份分别报送港口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份由 扣缴义务人留存。 二、本表下列事项的填写说明 (一)船舶种类:本栏应根据船舶运载客货情况填写如货轮、客轮或客货轮等。 (二)经营方式:本栏应填写如期租或程租等。 (三)运输收入总额及应扣缴税额事项:计征率栏应填写计算征税的税率,如同 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则计征率填写为4.65%,如只征营业税则填写为3 %,如只征企业所得税则填写为1.65%。   (四)减免税情况事项:应根据减免税的情况依次在各栏目后打√。其中证明情 况一栏应附查验证明复印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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