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389号颁布时间:1995-08-14
1995年8月14日 京地税营[1995]38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税发[1995]1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所称的"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属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当由该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直接向其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月自行申报纳税"。
二、包机人在内地末设办事处、代表处或委托代理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 国税发[1995]128号
关于香港公司包机从事内地旅游运输的税收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为有利于香港、内地间空运旅游业务的发展,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
司(以下简称包机人),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
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50%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
述机票的收入总额扣除包机费、营业税额后,其余额的50%按照1.65%的计征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应当由该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直接向其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月自行申报纳税。包机人在内地未设办事处
或者代表处,应当委托代理人负责按月办理纳税事宜。
三、包机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者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其在内地的关联公司或
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督促和催缴有关税款;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代表处或者委
托代理人的,有关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扣缴上述税款,视具
体情况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