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386号颁布时间:1996-09-07
1996年9月7日 京地税营[1996]38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外函[1996]39号)转发给你们,文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
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向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
布费在计征管业税时能否扣除。"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
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向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
扣除。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13日 国税外函[1996]39号
近来不少地方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
体发布广告,向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经研究,现
通知如下:
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
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
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电台、路
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广告,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