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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47号颁布时间:1997-08-26

   1997年8月26日 京国税[1997]14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8日 国税发[1997]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 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 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 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 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 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 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 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 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 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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