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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79号颁布时间:1997-10-13

   1997年10月13日 京国税[1997]1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8日 国税发[199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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