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481号颁布时间:1994-08-04
1994年8月4日 京税外[1994]481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
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
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的退税范围
1993年12月31日以后在我市正式办理工商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
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从1994年1月1日起到
1998年12月31日止在五年内,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均可
以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办理退税
1.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延长期,在延长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3.属于1993年应税销售收入,按工商统一税的规定计算,在1994年按
增值税艄费税入库的;
4.进入清算期的企业。
三、增值税、消费税多缴税款退税计算所适用的税率
1.工商统一税税款的计算所适用的税率应严格按照市局[1994]京税外
20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4]152号
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列税率执行;
2.为便于简化计算,从事工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自产的产品以外从事的
其他业务收入,均按3%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免税进口的货物加工或接受外贸企业委托加工
出口所收取的工缴费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明确规定之前,暂按17%税率征收
增值税。
四、按季预退税款的方法
1.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季预退多缴
税款;
(1)企业以往年度没有拖欠税款现象,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分离期初库存已征
税款准确无误;
(2)1994年第一季度多缴税款25万元以上(含万万元)、或多缴税款1
倍以上的企业,在1994年内可按季预退。以后各年度按季预退的标准可根据上一
年度实际达到退税金额100万元以上或退税幅度增加1倍以上加以确定。
2.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初库存处理和增值税、消费税多缴
税款退税两项政策的操作手续,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对实行按季预退的外商投资
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按规定计算出累计预退多缴税款,再按季扣减期初库存
已征税款的5%后进行多缴税款的预退。
五、增值税、消费税多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按1、2、3季累计预退多缴税款=按1、2、3李累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按1、2、3季累计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按1、2、3李累计工商统-税款
(包括地方附加)-按1、2、3季累计特别消费税税款
年终应退多缴税款=[全年累计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全年累计实际缴纳的消费
税税款]-全年工商统-税税款(包括地方附加)-全年特别消费税税款-[1-3
季度累计已预退多缴纳税款]
六、办理退税的申报手续及程序
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多缴税款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或季度终了后次
月20日前,按年、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申请退税时,企业必须报送
《申请退税书面报告》,填报《退税申请表》(表二)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税务
所一份、有关科室一份),并附送申请退税期的完税凭证,申请退税期内的增值税、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原工商统一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书》及资料,经认真审核后,按月填写计算《外商
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计算表》(表三),并按照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七、退税的审批权限
为加强退税工作管理,退税的申报由各区、县分局、直属分局负责受理,经审核
无误后统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计算汇总表》(表四),于
年度终了后1月底前汇总上报市局审批。其中,企业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
(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统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对符合按季预退税款的企业,其办理预退税款手续的,可由各区县分局、直属分
局负责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填写表五)于每季终了次月底前上报市局涉外税政处备
案。
八、退税税款的管理
1.退税的审批工作政策性、涉及面广,负责审核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把
关、经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权限逐级上报,经批准后,办理退库手续。对企业上报
退税申报手续不齐,内容不实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企业在年度终了4月底前,须对上一年度的增值锐、消费税退税情况进行全
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清算情况进行审核,
多退收回,少退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一
年度退税申请。
3.企业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税款应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
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1日 国税发[1994]11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
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
税款的退还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
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
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
部分。计算公式为:
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工
商统一税税款-特别消费税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计数为计税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4]009号《关于贯彻国税函
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出
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收入一律按
3%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款。
特别消费税税款是指按照当年应税产品数量和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流字
第112号《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所列税目、税额和计算
方法计算出的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按照当期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消费税税款占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总额的比
例,分别计算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
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应退消费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
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三、《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
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
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
办理的延长期;"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超出按照原工商统一税
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口环节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原则上不予退还。但是,对于个
别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进口生产所需国内市场
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作个案处
理。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税款=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工商统一税税率)×工
商统一税税率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
多缴纳的税款。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
告,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增值税、
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并报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退
还税款手续。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由
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
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审批。
各省级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应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
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八、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省级
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个别企业因资金周转确有
困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月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九、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或造
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略)
2. 关于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附件2: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9年4月1日 国税流字[1989]第11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和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决定,经财政部审查同
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单位和个人,为特别消费税
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照本规定缴纳特别消费税。
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税目和税额:
(一)小轿车
1.进口整车,其中: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伏尔加每辆15000元,拉达每
辆10000元,菲亚特126P每辆5000元,其他车每辆7000元;苏联、
东欧以外地区进口车每辆40000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其中:天津夏利每辆10000元;其他车每辆
20000元。
3.国产车每辆10000元。
(二)吉普车(包括变型车)
1.进口整车,其中: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拉达2121、阿罗244每辆
5000元;其他进口车每辆35000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5000元。
3.国产车每辆5000元。
(三)面包车(包括工具车)
1.进口整车每辆30000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0000元。
3.国产车每辆5000元(今年暂缓征收)。
税目和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三、特别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应税产品数量
四、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境内生产的应税小轿车,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生产企业受托加工的,由受托
者于交付货物时纳税;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由生产者于交付使用时纳税。
进口的应税小轿车,由进口报关者于进口报关时纳税。
五、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销售价格之外向购货方
收取;纳税人受托加工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加工费之外向委托方收取。
纳税人所收取的小轿车特别消费税应在发票上如实注明,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向代征机关缴纳。缴纳的特别消费税
应在销售进口小轿车的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并在发票上如实注明。
六、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的减免
(一)出口的应税小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免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由出口
者在报关出口后,退还已征的税款。有关退税手续,比照出口产品退产品税(增值税)
的规定办理。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人员,免征小轿车特别消费税。
(三)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其他免税。
除上述规定者外,小轿车特别消费税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七、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关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八、征收的小轿车特别消费税上交中央财政。
九、本规定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此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
行。 (1)